為了確保建筑行業納稅人從營業稅向增值稅平穩過渡,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過渡政策和行業特殊政策,確保實現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建筑企業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政策設計和安排,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建筑工程分別測算并選擇更有利的計稅方式,實現稅負只減不增。
有關過渡政策和行業特殊政策如下:
一、老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考慮到建筑工程老項目已經開工,部分成本無法納入進項抵扣,因此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清包工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不采購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料,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甲供工程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對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沒有限制,給予了企業很大的選擇空間。
四、甲供材不納入計稅銷售額
營改增試點后,對于甲供材不納入建筑服務計稅依據,稅制安排比營業稅時對建筑企業更加有利。
五、現場臨時建筑可以一次性抵扣
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雖然也屬于不動產的范疇,但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不動產分2年抵扣的規定,可以一次性進行進項抵扣,這對建筑企業來說又是一大利好。
六、進一步增加稅務機關專用發票代開點
為解決建筑企業采購砂土石料抵扣問題,稅務機關將進一步增加專用發票代開點,為小規模沙土石料供應商和臨時經營者代開專用發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業購買輔料獲得抵扣憑證的比例。
七、不同建筑項目可適用不同計稅方法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還可以對不同的建筑項目分別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這也是本次營改增試點為建筑業量身訂造的貼心政策。
八、混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可以全額抵扣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既有一般計稅項目又有簡易計稅項目的,簡易計稅項目對應的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混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仍然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九、明確“建筑服務”范圍
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規范政策執行,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減負案例】
問:為什么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的稅負將普遍下降?
答:納稅人按簡易計稅辦法計稅,雖然征收率也是3%,和營業稅時3%的稅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按不含稅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稅,實際稅負僅為2.91%,比原營業稅的3%要低。
案例一:某建筑集團公司的一個造價2000萬元的建筑工程,在2016年1月開工,在4月30日前,取得的建筑服務收入1000萬元要按3%繳納營業稅30萬元,而5月1日營改增試點后,其取得剩余的1000萬元的收入,折算為不含稅收入970.87萬元,征收率3%,只需繳納增值稅29.13萬元,稅收負擔將有所下降。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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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30日前 繳納營業稅 ×3%元
10000000 =300000 |
2016年5月1日后 繳納增值稅 ×3%元
9708700 =291300 |
而對于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雖然適用稅率為11%,比原營業稅時高,但是由于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等都可按規定進行抵扣,同樣也可以實現稅負下降。
案例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預計2016年5月1日后將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110萬元,其中采購建筑材料支付585萬元,支付設計、監理、勘探等服務106萬元,都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為:1110÷(1+11%)×11%-585÷(1+17%)×17%-106÷(1+6%)×6%=110-85-6=19萬元,其實際稅負率比原營業稅3%要低,實現稅負下降。
【溫馨提示】
提示一: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實際稅負下降
對于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小型建筑公司,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營改增試點后稅負將普遍下降。比如和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小規模裝修裝飾公司、安裝公司等,稅負將普遍下降,這不僅有利于降低家裝成本,還有利于扶持建筑行業中的中小企業發展壯大。
提示二:簡易計稅方法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均可以開具或者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買方抵扣進項稅額。
提示三:規范分包管理,用足用好差額征稅政策
原營業稅下建筑企業可從銷售額中扣除分包款的規定得以延續。其中:小規模納稅人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可以繼續享受該差額征稅政策,最大限度消除重復征稅;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在服務發生地繳納增值稅,在納稅申報時憑從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應注意進行差額征稅時必須取得合法有效憑證。
營改增通過增值稅征扣稅鏈條的延伸,對提高企業管理水平、規范市場行為、堵塞偷稅漏洞、保護守法經營,具有天然的促進作用,這正是營改增的積極意義和增值稅的制度優勢所在。
提示四:適應新稅制,提高行業專業化程度
營改增試點后,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如EPC總承包工程,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同時,主業要更專業,副業要更靈活。
對于業務多元化的大型綜合建筑集團,應以營改增為契機推進專業化分工和合作,突出主營業務優勢,提升管理核算水平,最大程度享受稅制改革紅利,進而持續提升市場競爭力。
營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促進行業細分。建筑企業可根據實際開展服務外包,通過優化業務組合,轉包非主營、非擅長業務,一方面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取得進項稅額抵扣,達到稅負降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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