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服務當前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贛工商辦字[2009]3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冠省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冠省名條件。
1、業務范圍需跨省經營;
2、出資總額達到500萬元;
3、成員人數達到500人。
二、審批程序與方式:
1、農民專業合作社冠省名由省工商局個私處負責核定;
2、農民專業合作社冠省名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初審后,將申請材料報省工商局個私處核定。
三、要求: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要按照冠省名條件及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按審批程序報省工商局個私處。
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審核表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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