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實施“營改增”試點改革,意味著實行三十余載的營業稅和增值稅并行征收的格局宣告結束,流轉稅制重大結構轉換基本完成,開啟了稅收發展新階段,在中國稅收改革和發展的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簽訂的各類貨物、勞務及服務的購銷合同,通常都會約定不同情形下的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因此,我們會經常涉及各種性質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有的是采購方支付給銷售方的,有的是銷售方支付給采購方的。
那么,我們在這些購銷交易中收到違約金、賠償金是否都需要繳納增值稅、開具發票?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是否都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些問題在購銷雙方往往會產生不同理解,甚至在稅企雙方也存在爭議。
稅務籌劃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合理降低納稅人稅負的經濟行為。企業稅務籌劃作為一項“雙向選擇”,不僅要求企業依法繳納稅款以及履行稅收義務,而且要求稅務機關嚴格“依法治稅”。企業稅收籌劃在減輕稅收負擔、獲取資金時間價值、實現涉稅零風險、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從今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了增值稅改革。營改增不但是我國稅收制度的重要變革,同時承擔起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歷史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