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介紹
蘆才興,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寧波人,個體運輸戶,掛靠旭日公司開展運輸業務。因涉嫌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犯罪,于1999年6月8日被逮捕。
二、違法事實
(一)取得虛開
從遠航公司以及北侖甬興托運站等5家運輸企業接受虛開的表明營業支出的聯運發票、浙江省寧波市公路集裝箱運輸專用發票及浙江省公路貨運專用發票等運輸發票共53張,價稅合計人民幣6744563.77元,并將上述發票全部入帳,用于沖減其以旭日公司名義經營運輸業務的營業額,實際偷逃營業稅200379.25元,城建稅14026.55元,企業所得稅333965.4l元,合計偷逃稅款548371.2l元,且偷逃稅額占其應納稅額的30%以上。
(二)對外虛開
將旭日公司聯運發票的發票聯共50張提供給浙江省鄞縣古林運輸公司江北托運部等5家運輸企業,將遠航公司浙江省寧波市公路集裝箱運輸專用發票的發票聯3張提供給寧波環洋經貿有限公司用于虛開,虛開的發票聯金額總計為4145265.32元,存根聯或記帳聯金額為54395元。以上虛開的運輸發票均已被以上接受發票的運輸企業用以沖減營業額,實際偷逃營業稅122728.84元,城建稅8591.0l元,企業所得稅204548.07元,合計偷稅稅款335867.92元。
三、檢察院觀點
運輸發票具有抵扣稅款的功能,蘆才興虛開了具有抵扣功能的發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的規定,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
四、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人蘆某在掛靠運輸企業經營運輸業務期間,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故意采用虛假手段,虛增營業開支,沖減營業數額,偷逃應納稅款計548371.21元,且偷逃稅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又提供或虛開運輸發票,幫助其他運輸企業虛增營業開支,沖減營業數額,偷逃應納稅款,計335867.92元,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
刑法第205條規定的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中的“抵扣稅款”具有特定含義,行為人虛開可以抵扣稅款的發票,如其主觀意圖不是用于抵扣稅款,客觀上也沒有去抵扣稅款,而是為了其他目的去使用虛開的發票,則不能以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定性。蘆某采用虛開運輸發票的手段,達到偷逃稅款的主觀目的,其所虛開的運輸發票均未用于抵扣稅款,因此其行為不符合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應構成偷稅罪。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五、案例評析
蘆某兩頭虛開,上述開票方和受票方都是運輸企業,當時還沒有營改增,運輸企業沒有增值稅納稅義務,運輸發票雖然是可抵扣稅款的發票,但是在這個案件中,無論開票方受票方都不是用來抵扣稅款的,它是用于抵減營業稅(聯運),作為所得稅稅前列支憑證,可以造成營業稅附加和所得稅的流失,但是它與增值稅,與抵扣增值稅無關系,不應該追究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法院意見非常明確,對增值稅沒有影響,就不存在虛開問題,即使是造成所得稅流失,也僅僅是所得稅上的偷逃稅,而不能以虛開論處,也就是說虛開增值稅發票是專門用來給增值稅保駕護航的,如果一個行為對增值稅沒有影響,它如果只影響消費稅、所得稅的,哪怕是無貨虛開也不能定虛開。
【成為稅牛網會員,獲取更多財稅資訊!】
稅牛網--財稅專業服務平臺!我們提供企業注冊、企業變更、企業注銷、資質代辦、商標代理、代理記賬、納稅申報、會計培訓、財稅內訓、財務審計、稅務鑒證、財務顧問、財稅咨詢、稅收籌劃等專業服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您的事業發展保駕護航!
?2016-2024 南昌嘉博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贛ICP備2024037421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