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整理:稅牛網-譚任輝 2016.12.05
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為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連續發布了走逃企業及其開具的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處理相關文件,為便于納稅人理解和掌握總局2016年第76號公告、稅總發〔2015〕148號、稅總發〔2015〕122號等文件精神現將有關問題的認定與處理標準進行整理和總結:
一、走逃(失聯)企業的定義、判定與處理
1、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2、走逃(失聯)企業的判斷方法:
(1)、聯系不到企業人員: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
(2)、聯系不到實際控制人: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
3、對失聯企業的處理:暫停開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在稅收風險評估中, 因電話、地址等稅務登記信息虛假無法聯系或兩次約談不到的,納稅人主動聯系主管稅務機關之前,主管稅務機關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暫停該納稅人開具發票,并將其取得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錄入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
二、異常增值稅專用發票(“異常憑證”)的范圍及其處理
1、異常憑證的范圍:
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
(2)、生產企業:
①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
②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
③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3)、申報異常:
①不申報: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
②虛假申報: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2、異常憑證的處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
(1)、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
(2)、已經申報抵扣的: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凡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規定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
(3)、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
①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
②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
(4)、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3、異常憑證的處理流程與程序:
(1)、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2)、重點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資金流、貨物流等情況進行核查。
(3)、對于走逃企業或者非正常戶的異常發票,經過審核檢查涉嫌虛開發票以及確能證明涉嫌偷騙稅行為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4)、具體操作規程另行明確。
原創整理:稅牛網-南昌嘉博稅務師事務所:譚任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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