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了!
隨著總局各項“營改增”政策逐步明確,各地的問題解答浪潮也漸趨平靜。近日,湖北國稅“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第四輯發布,無異于在平靜的湖面上扔了一顆石子,微波層起。其中有一個既老又新的問題再次回到焦點中: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是否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時代的爭議問題,如今營改增后,仍然爭議不斷。
以前啥樣?
如果放在雙方都是企業之間,這個問題很簡單,無論是計入價外費用還是直接計入收入,征稅都是不言而喻的。可是一旦當事人一方變成稅務機關,似乎就有了爭論。從稅局取得的收入是否納稅呢?于是乎,正反兩種觀點都有了市場。
河北國稅早在2010年就以便函的形式明確“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作為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各地稅局執行起來也是截然不同的口徑。對于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各地似乎很一致,但對于是否征稅營業稅的問題,各地分歧較大。
現在啥樣?
在營改增后,這部分手續費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又成為一個熱點問題。總局并沒有特別明確,各地的政策解讀也是口徑不一。
深圳: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問題
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代理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
廈門: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的手續費收入如何征稅?
答: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代理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
福建:
我公司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收到地稅部門返還的手續費,需要繳納增值稅么?稅率多少?
答:需要按照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稅率6%,征收率3%。
內蒙: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納稅問題
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當然,這次湖北的口徑似乎唱了反調。
湖北:
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的規定,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不繳納增值稅。
咋辦?
其實,這個征稅問題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口徑問題,更折射了稅法在基礎價值觀和基本原則方面的短板,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
在實踐中,遇到一個沒有明確依據的業務,該如何處理呢?這里,有兩點是必須面對的,第一,稅與非稅;第二,是否免稅。如果這兩個問題清楚了,那么征稅問題迎刃而解。在很多情況下,我們依據法律的邏輯判斷,已經知道了結果是什么,卻仍然一廂情愿的自我意志,試圖擺脫這個邏輯,形成一個想象中的無知之幕。
稅局不是法外之地,是平等的市場主體,因此,依照業務的實質,從稅局取得的收入也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該納稅就納稅,該減免就減免。最直接的解決辦法就是總局層面盡快明確,避免因此產生的訴訟和不利局面。
?2016-2024 南昌嘉博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贛ICP備2024037421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