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永斌律師
一、 股權是什么,具體包括哪些權利?
答:股權是投資人投資公司而享有的權利,來源于投資人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對公司的投資實質上是對投資財產權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財產權利成為公司法人對投資財產的財產權,保留下來的權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權利就成為投資人的股權。
股權內容比較豐富,主要包括:(1)股東身份權;(2)參與決策權;(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4)資產收益權;(5)知情權;(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9)股東訴權。
二、 股權的內容都一樣嗎?
一般而言,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額上有所差別,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容進行規定,如將股權與決策權分離,就決策權問題進行特別規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為優先股和普通股,優先股通常會預先設定股息收益率,優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參與決策。
三、 什么是股權轉讓?
答: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四、 法律對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答: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法律對股權的轉讓有不同的限制。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內部轉讓完全自由,而外部轉讓則需要經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并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對股權轉讓有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特殊規定,則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限制而方,主要有以下幾點:
1.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5.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五、 股權的各項內容能否分別轉讓?
答:不能。如前所述,股權基于投資者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股權的各項內容是在此基礎上衍生出來的,并不可分。
六、 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答:股權轉讓可以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于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與股權并非通過雙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繼承、公司合并等情況。
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于,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稅的效果。
七、 股東可以退股嗎?
答:股東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八、 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答: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九、 股權轉讓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權?
答:不能。知情權是股東享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情況或信息真實了解和掌握的權利,但是股東在股權轉讓后不能要求行使公司向其透露其擁有股權期間的經營管理狀況。上海高院即明確規定股東權利不能與其股東身份相分離,股東退出公司喪失了股東身份,不再對公司享有股東權,故其請求對公司行使知情權的權利也隨之喪失。
事實上,如果允許原股東繼續對公司行使知情權,將對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導致公司商業秘密外泄。
十、 股權轉讓后能否請求其持股期間公司盈利的分紅?
答: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在股權轉讓前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沒有落實,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過后股東對股利就有獨立于股權的債權請求權,出讓人即使轉讓了股權也可以請求該分紅;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權出讓后通過的,由于分紅收益權依附于股權,則出讓人無權請求該分紅。
當然,如果出讓人與受讓人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對原持股期間的公司盈利分紅有特別的約定,從該約定。
十一、 股權轉讓需要交納哪些稅款,如何計算稅額?
答:個人股東股權轉讓需交納個人所得稅(20%)和印花稅(0.5‰)。法人股東股權轉讓需交納企業所得稅(25%)和印花稅(0.5‰)。根據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必須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相關規定,納稅(包括取得免稅、不征稅證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必要前提。
十二、 就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納時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第一,正確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稅率為20%。股權轉讓收入不僅是現金,也包括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非貨幣形式的轉讓收入往往被納稅人忽視,誤以為不用繳稅。
第二,準確界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時納稅。發生股權轉讓行為后,納稅人(轉讓方)或扣繳義務人(受讓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款,并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注意納稅申報地點。納稅申報應在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東所在地。
第四,股權交易價格要公允。股權轉讓交易價格不是“我的股權我做主”,無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稅務機關有權按凈資產或類比法核定交易價格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要有正當理由。股權交易價格雖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第六,簽訂低價轉讓陰陽合同風險大。一些納稅人為逃避納稅義務,簽訂低價轉讓的陰陽合同,會給股權受讓方帶來涉稅風險,因為下次股權再轉讓時,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稅費。各地稅務機關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形成股權轉讓所得征管鏈條,陰陽合同如同地雷,會給受讓方帶來巨大損失。
第七,個人股權轉讓或其他終止投資經營情形時取得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股權轉讓產生的各項收入,即使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等名目收回,也屬于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三、 哪些屬于股權轉讓價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 》明確以下是股權轉讓價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二)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三)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十四、 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二)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三)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四)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八)股權轉讓前后公司債權債務約定。
(九)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十)違約責任。
(十一)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通知義務、聯系方式約定。
(十三)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十四)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十五、 股權轉讓合同從何時生效?
答:股權轉讓合同不屬于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十六、 實現股權轉讓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續?
答: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經過以下手續:
(一)首先需要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東對欲相關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三)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四)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五) 在上述文件簽署后30日內,向稅務部門交納相關稅款,再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十七、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權轉讓已經實現?
答:不等于。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指股權轉讓合同對合同雙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出讓人有轉讓股權,受讓人有支付對價的義務,但此時股權仍未發生轉移,只有完成上述手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權。
十八、 股權轉讓的價格是否需要與出資額相同?
答:不需要。 北京恒拓遠博高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薛輝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的裁判要旨明確指出:“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是股權轉讓的重要內容之一,而股權的價值與有形財產不同,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
如果公司發展良好,其股權轉讓價格一般高于股權對應的出資額,如果公司連年虧損,則有可能低于出資額。事實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其價格明顯與出資額并無絕對關系。
十九、 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否有權轉讓股權?
答: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公司法解釋(三)》將隱名股東稱為實際投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為名義股東。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換言之,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其有權轉讓股權。
程俊訴崔焱、王國林股權轉讓案亦確認實際投資人轉讓股權的合同有效。
二十、 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轉讓股權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答:首先,因為名義股東才是股東名冊登記的股東,所以需要名義股東配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否則一旦發生爭議會存在履約不能的風險,會增加訴訟風險。
其次,需要公司其它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
二十一、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必須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格?
答:不是。股權轉讓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實現,也可以贈與的方式實現,因此股權轉讓協議并不一定要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實現股權轉讓的協議也可以約定由補充協議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不過必須要注意的是,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加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以贈與方式轉讓股權的,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不穩固。
二十二、沒有實際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能夠轉讓股權嗎?
答:可以。雖然股權有瑕疵,但是該股東仍擁有股權,也就可以對股權進行轉讓。但是轉讓瑕疵股權的股東所負的出資義務并不隨股權轉讓而消失,除非股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約定,否則出讓人仍有補足出資的義務。
二十三、受讓股權的新股東是否還有出資驗資的義務?
答:沒有。僅是發起設立人有出資驗資的義務。
二十四、其他股東以各種方式拒絕回應,如何實現股權轉讓前的書面通知?
答:可以通過在一定級別的報紙上發布轉讓告示,結合寄發雙掛號信給其他股東的方式實現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未回復的,可以視為其同意股權轉讓。
二十五、其他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又不愿意優先購買的,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不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股權,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
如果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股權轉讓,又不愿意優先購買,導致股權轉讓因缺少公司的議決而無法實現,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十六、小股東不同意大股東轉讓股權,又無力實現優先購買時該怎么辦?
答:如不愿意與新加入的大股東合作,可以選擇對外轉讓股權,實現退出。
二十七、公司內部股權變更后可否不工商變更登記?
答:不可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如果不及時進行工商登記將要承擔相應的罰款。
二十八、股權受讓人能否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為由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答:《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行使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權轉讓時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的權利。
基于上述理由導致的股權轉讓無效或異議之訴,通常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出,而不應由其他民事主體提出。受讓人僅能就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提起確認之訴、無效之訴或者履行給付之訴,不應有權提起本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的無效確認之訴。
二十九、股東名冊變更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答: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需要進行三個變更手續:股東名冊的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工商登記的變更。
《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可見,股東名冊的作用在于調整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是股東資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據。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于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后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對于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就已經生效。
變更股東名冊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內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變更并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的變更使受讓方現實地取得股權,從而享有并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章程變更的性質與上述類同。
三十、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答:《公司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一種公示行為,對外起對抗效力,是證權性質,而不是設權性質。未經登記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失效,只是該事項本身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于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后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對于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就已經生效。
因此,工商登記是否變更既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也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三十一、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后,工商管理機關以協議不符合登記要件不予辦理登記,出讓方股東又反悔,怎么辦?
答:由于工商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受讓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并強制轉讓,由工商管理機關依據生效判決變更股權登記。
(二)受讓股東也可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及其他變更文件,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工商管理機關履行變更登記的職責。
三十二、以參與改制重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業對外投資的股權,該股權其他股東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答:如果被改制公司單筆公開轉讓股權,公司其他股東當然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符合《公司法》第72條之規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組過程中,股權轉讓往往與債務承擔是聯系在一起的,享有股權必然要承擔相應的債務,這時受讓方的股權購買與公司法上的股權轉讓情況就不同了。因而,傾向于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公司股東一般不宜主張優先購買權。
實務操作中應當注意:1、改制、重組企業、公司時,受讓股權的,要分清是債務型受讓,還是純粹的市場購買行為,如果按照市場價格購買,應當進行評估,以市場正常價格轉讓,受讓方無需承擔轉讓方的債務。2、如果是低價受讓,或者是無對價受讓,則意味著資產與債務一并受讓。3、受讓股權,或者承接公司資產,應當由公司債權人同意,不能以此損害公司債權人和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十三、“陰陽”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答:股權轉讓當事人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簽署兩份(甚至多份)內容不同的合同稱為“陰陽合同”。一般情況下,對外公開的“陽合同”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另一份是僅僅存在于當事人內部的“陰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例如為了規避有關法律法規而提交工商登記的“陽合同”,例如為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簽訂價格不一致的兩份合同。
筆者認為,在實踐中為工商登記便利或為符合工商部門的格式要求而簽署的兩份不同的合同或簡易版本,如其股權數量、價格等主要條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認為是“陰陽合同”。
“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陽合同”并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僅僅是為了不正當目的而簽訂的,屬于當事人惡意串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該合同是無效的,可申請撤銷。
“陰合同”的法律效力:“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沒有其他無效因素,一般應認定有效。但對于第三人能否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要具體分析。對于為了工商虛假登記或逃稅等規避法律法規中的“陰合同”,不應否認該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據合同內容重新登記、補繳稅款。對于為了阻止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中的“陰合同”,因為該合同的履行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其他股東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使該合同歸于無效。
三十四、能否通過股權轉讓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由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且手續繁瑣,稅負較重,因此越來越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希望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
針對能否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轉讓土地使用權,但因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法以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的方式實現,因此以另一個法律行為(轉讓股權)掩蓋真意,以實現同一效果。此外,此種行為惡意規避國家關于房地產法(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因此應當認定無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權轉讓是公司法所保護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并不導致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轉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財產,股權轉讓行為與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彼此之間相互獨立、毫不相關。任何股權變動都會導致資產控制狀態的變化,不能僅因股權轉讓而導致的對于特定資產的間接控制就否定行為本身的效力。同時,稅法制度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合理避稅。如果認定此類行為無效,將會削弱股權的流通性,違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響交易安全和效率。
三十五、涉港澳股權轉讓糾紛由何地管轄權?適用何地法律?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三十六、公司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被判決無效,是否影響已經轉讓的股權?
答:在股權轉讓交易中應區分股東內部轉讓與外部轉讓,內外有別予以處理。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公司內部,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決議被判決無效、撤銷或不存在后,股權轉讓合同喪失效力,股權回歸到轉讓前的狀態。對決議瑕疵負有責任的股東應向無過錯的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股權轉讓給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應盡量適用代表權、表見代理等法則保護因信賴公司決議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權轉讓不必然回歸到轉讓前的狀態:當第三人為善意時,必須保護第三人合理信賴利益,股權轉讓的結果不受影響;當第三人明知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決議存在瑕疵而受讓股權的,則股權轉讓的結果不應被確認。
三十七、職工股能否轉讓?
答:在改制企業中,大量職工以職工持股會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權。部分職工將股權對外轉讓,受讓人要求公司將自己登記為股東,公司予以拒絕,受讓人即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或主張股權轉讓無效。對此種轉讓的性質及效力實踐中爭議很大。
要正確解決這個爭議,關鍵是要明確轉讓標的的性質。在職工、職工持股會和公司之間形成的3方關系,其性質并不是委托代理,而應當屬于信托。因為職工的股權已轉移到職工持股會的名下,職工持股會是以自己的名義持有公司的股權的,股權的受益則由職工享有。職工屬于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而職工持股會則屬于受托人。因此,作為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是職工持股會,而不是職工,職工不應直接作為公司的股東來確認。職工所持有的,只是在職工持股會中的信托份額,所轉讓的只是信托份額的受益權,其效力應當按照信托受益權轉讓的規定予以判定。實踐中把信托誤認為是委托,或者以職工股不能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為由認定轉讓合同無效或撤銷的,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三十八、干股能否轉讓?
答:不能。“干股”是一種俗稱,是指不實際出資或用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等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出資形式的要素出資,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東。由于干股股東并沒有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資驗證,也沒有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東,也不擁有股份股權,因此不能對干股進行轉讓。事實上,干股是一種公司的分紅協議,而不是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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