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房屋租金取得專票能抵扣么?
營改增后,由于過渡階段的原因,很多企業可能是年初就租入的房屋,而在五一之后對方一次性開具專票,那么是不是就一定能夠抵扣呢?
例:大世娛樂公司2016年初和甲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金每月1萬元,每半年支付一次。2016年6月底,大世公司支付上半年租金6萬元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問該6萬元租金對應的增值稅進項是否可以全額抵扣?
解析:
第一步,判斷企業究竟發生的是增值稅納稅義務還是營業稅納稅義務,如果是營業稅納稅義務,則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取得專票可能涉及開票不符違規,同時專票肯定不得抵扣。租賃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對比如下:
情形 |
增值稅 |
營業稅 |
有預收款 |
收到預收款時 |
收到預收款時 |
合同有約定付款日期 |
按合同約定日期 |
按合同約定日期 |
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 |
按服務完成日期 |
按應稅行為完成日期 |
注①:這里的收到預收款時,是指該部分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不是指全部款額。如合同約定租金100萬,4月份收到預收款50萬,5月收到預收款50萬,在4月收到預收款時產生的營業稅納稅義務僅指的這50萬,而不是100萬,剩余的50萬在五一后收到,屬于增值稅納稅范圍了。
注②:如果屬于增值稅納稅義務,如合同約定付款日期是五一后,因為五一前未到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營業稅納稅義務未發生,這時候,就屬于增值稅范圍;又如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五一后服務完成,同樣屬于增值稅范圍。
第二步:如果屬于增值稅范圍,接下來就需要分析是否能抵扣了。
有觀點認為,企業租房,如果以前企業是僅交營業稅的企業,雖然按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如上例在六月底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但是由于租房在五一前是用于營業稅經營,屬于非增值稅,所以對應的,五一前租房款涉及的增值稅應進項轉出,五一后的可以抵扣。
那么該觀點是否對呢?
大世認為,從法理上來說,上述觀點確實有道理,然而,依據36號文27條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要做進項轉出。而并未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服務進項轉出,同時,36號文第一條明確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而作為五一前交營業稅的企業,肯定屬于36號文的范圍,適用36號文而不是增值稅暫行條例。
那么,自然的,既然36號文沒有規定五一前時間段的租房對應進項要轉出,自然可以抵扣了。
總結:房屋租金取得專票,首先要判斷是否屬于增值稅納稅義務范圍;其次,依據現有36號文規定,可以全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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