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次全國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情況專項檢查,近期有兩種比較極端的現象,一種是認為事不關己,以為這次檢查只是針對營改增納稅人,有部分原增值稅納稅人就不以為然,其實這次專項檢查就納稅人層面而言,是全體增值稅納稅人,商業零售業納稅人還是重點檢查對象之一;另一種是無限夸大,尤其是一些過度渲染,其實這也沒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優化納稅服務,保障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是這次專項檢查的目的所在。
其實,國家稅務總局對于這次專項檢查已經很明確,基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以來,一些納稅人以各種理由拒絕開具發票、向受票方額外索要各種證件或證明材料、開具發票內容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等問題時有發生,影響了購買方及時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同時,個別稅務機關還存在稅收監管和服務不到位,影響了納稅人取得發票和正常使用發票等問題。為了保障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進一步規范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優化納稅服務,稅務總局決定從2016年9月10日起至11月20日在全國組織開展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情況專項檢查。
一、本次檢查涉及到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相關情況:
(一)檢查范圍:對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以來,納稅人發票使用情況(重點是生活服務業和商業零售業納稅人)開展專項檢查。【注:檢查對象包括所有增值稅納稅人,而不僅僅只是本次營改增的納稅人】
(二)檢查內容:納稅人發票開具是否規范。
1. 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是否以各種理由拒絕開票;
2. 納稅人是否違反規定要求購買方額外提供證件證明導致開票難;
3. 納稅人是否隨意變更品名等錯開票;
4.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購買方當場索取紙質普通發票的,納稅人是否提供。
此外,由于“稅務機關是否及時處理消費者有關發票的投訴舉報”屬于對稅務機關稅收監管和服務進行專項檢查的內容之一,而消費者有關發票的投訴舉報,很有可能延伸到對相關納稅人的檢查和處理,因此,此項內容也將涉及部分納稅人。
(三)各地自查:2016年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各省國稅局在本省范圍內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重點抽查:2016年10月21日起至11月20日,稅務總局將根據各地專項檢查情況,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開展重點抽查和明察暗訪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督促整改。其中督促納稅人主動告知購買方有權索取發票問題,將列入稅務總局明察暗訪工作范圍,作為考核稅務機關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因本次專項檢查可能給納稅人形成的涉稅風險:
(一)稅務機關將嚴格執行發票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稅務機關要對發現不開票、開票難、錯開票等行為及時糾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涉嫌虛開發票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對查實納稅人存在發票違法違規行為的,通過稅務部門網站、新聞媒體進行公開曝光,加大社會輿論監督力度。同時,要將違法違規行為納入納稅人信用記錄,并按照《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規定,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時扣減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直接判為D級;情節嚴重的按照《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規定納入稅收黑名單。
(二)稅務機關將督促納稅人在其經營場所張貼溫馨提示。稅務機關要統一發放宣傳資料,督促納稅人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溫馨提示,告知購買方可以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同時公布主管稅務機關投訴舉報電話,接受購買方監督。
由此可見,本次增值稅發票專項檢查,主要是針對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后“納稅人發票開具是否規范”進行檢查,例如“納稅人是否違反規定要求購買方額外提供證件證明導致開票難”,據說至今還有一些壟斷行業還在要求受票方提供這個證件那個證件才開具專票,理應成為這次檢查的重點。
要防范風險其實也不難,依法依規開具發票是根本。特別是為了一點利益而違法代開、虛開發票,這是最大的風險,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還將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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