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未必能分辨“慈善捐贈pk公益性捐贈pk公益事業捐贈”
原創 2016-10-05 中國財稅浪子 稅牛網
1、慈善捐贈
慈善捐贈一詞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慈善法第八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里最有創意的規定就是允許超出當年扣除標準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結轉并且最晚在三年內扣除。目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尚未對該項結轉在政策層面予以回應,具體操作還會存在一定爭議。
對于慈善信托中,委托人信托于受托人(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的信托財產是否可以在委托人層面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還缺乏必要的配套文件規定,實施起來難度很大。從積極的角度而言,慈善信托財產是獨立于委托人與受托人的,允許其扣除似乎更好。
2、公益性捐贈
公益性捐贈一詞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企業所得稅法也明確,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公益性捐贈的含義。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結合實施條例來看,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公益性捐贈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活動。兩者其實是相通的。
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也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慈善法實施后,慈善捐贈首先也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來適用稅前扣除,可以突破的地方在于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可以向后結轉。由于慈善法是在2016年9月1日開始施行.
3、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
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一詞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這里的教育事業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可以理解也都屬于公益事業捐贈。但是嚴格地說,在個人所得稅早先出臺的時候,還沒有出臺公益事業捐贈法,因此兩個概念似乎還不能完全等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進一步補充明確,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關注稅牛網,獲取更多財稅資訊】
稅牛網--財稅專業服務平臺!我們提供企業注冊、企業變更、企業注銷、資質代辦、商標代理、代理記賬、納稅申報、會計培訓、財稅內訓、財務審計、稅務鑒證、財務顧問、財稅咨詢、稅收籌劃等專業服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您的事業發展保駕護航!
?2016-2024 南昌嘉博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贛ICP備2024037421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