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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武:研發費加計扣除專題復習


時間:2016-08-25 23:17:01

研發費加計扣除專題復習

1

相關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研發費加計扣除的法律依據,規定了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加計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研發費加計扣除的法規依據,規定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是有關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第一個規范性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廢止。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了研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5、《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是有關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第一個財稅文件,擴大了可稅前加計扣除的范圍。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廢止。

6、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5號),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的研發費允許加計扣除。文件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7、《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科技部門參加文件的聯合發布,廢止了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稅〔2015〕119號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是對財稅〔2015〕119號文的落實,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

適用對象


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注:必須是查帳征收,居民企業,查帳征收”為財稅〔2015〕119號新增


3

加計扣除前提

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稅 [2013] 70號: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財稅〔2015〕119號和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從以前的正列舉變為反列舉,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包括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六大行業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這些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例:某汽車制造廠2016年度汽車制造業務取得銷售收入500萬元,超市銷售收入500萬元,取得投資收益100萬元。全年用于汽車制造研發發生的費用支出500萬元。超市收入占比500÷(500+500)×100%=50%,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4

研發費范圍

一、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稅 [2013] 70號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注:設計費、制定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注:直接投入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注:人員人工費用。(不含外聘人員,不含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費)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租賃費,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注:直接投入費用及折舊費。僅限于儀器、設備的租賃費。研發加計扣除無在用建筑物的折舊,長期待攤費用不能參與研發費加計扣除。。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注:無形資產攤銷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注:直接投入費用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注:試驗費,不含裝備調試費用,田間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鑒定費用。注:其他相關費用

注:紅色字為財稅 [2013] 70號新增


二、財稅〔2015〕119號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

1.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注:沒有直接實質性參與研發的行政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和后勤人員不能列入研發費加計扣除范圍,勞務派遣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2016年1月1日起可加計扣除。。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注:取消“專門”。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注:取消“專門”。

3.折舊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注:取消“專門”。

4.無形資產攤銷。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注:取消“專門”。企業內部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攤銷過程中對外轉讓時,會計上一次性按賬面價值結轉,計算所得稅時允許按照計稅基礎凈值的150%扣除。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注:紅字部分原先沒有10%限制。不包含通訊費。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注:紅色字為財稅 [2015] 119號變化


(二)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三)特別事項的處理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注:受托方不得加計扣除,委托研發費用加計打8折,不含委托境外研發費。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注:除了有關聯關系的,受托方不再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注:委托境外不得加計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注:合作開發各自加計扣除

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注:集團研發分攤到各家加計扣除。

4.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注:創意設計可以加計扣除。


5

研發費用歸集

一、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例1: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
  例2:接上例,如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舊額為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注:本例題來源于總局文件解讀。


二、多用途對象費用的歸集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財稅〔2015〕119號文“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注:孰小原則

例:某企業2016年進行了二項研發活動A和B,A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12萬元,B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8萬元,假設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A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12)×10%/(1-10%)=9.78,小于實際發生數12萬元,則A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97.78萬元(100-12+9.78=97.78)。B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8)×10%/(1-10%)=10.22,大于實際發生數8萬元,則B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100萬元。該企業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98.89萬元[(97.78+100)×50%=98.89]。

(本例題來源總局文件解讀)


四、特殊收入的扣減 

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應扣減當期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注:形成產品銷售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人工動力等仍可加計。

例:某電子有限公司研發led,2016年研發中產生的殘次品銷售收入20萬元,銷售一批研制成功的發光二級管取得收入50萬元,該批二級管耗用材料40萬元。

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扣減殘次品收入20萬元,扣減銷售發光二級管耗用的材料40萬元。


五、財政性資金的處理 

不征稅收入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6

異議處理


一、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稅 [2013] 70號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二、財稅〔2015〕119號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7

核算要求、申報、備案管理等

 一、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并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注:按照研發科目設置輔助帳,比原先必須單獨設置研發費用專賬簡化得多。

二、 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三、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 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四、 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并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企業已經自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在匯繳期間未按照規定備案的,應在發現后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并提交相關的留存備查資料。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企業限期備案,并提交相關的留存備查資料。對于逾期補辦備案手續并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對未及時備案行為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未按規定報送相關資料處罰。(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新舊銜接

2015年12月31日之前應享受未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可追補扣除五年。從2016年1月1日起,匯算清繳時未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可追補扣除三年。


8

后續管理與核查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企業的后續管理和監督檢查。每年匯算清繳期結束后應開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該優惠企業戶數的20%。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核查辦法或工作措施。

  注:5個中選1個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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