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并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問題一 請問,學校提供學歷教育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是否還像營業稅時期那樣可以免稅?
解析:
按照現行營改增的政策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但,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取得的收入也并非全部(或絕對)免征增值稅,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2. 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
3. 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
可見,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優惠,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1.該學校是經批準從事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2.受教育者能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3.取得符合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條件的收入。
問題二 面向社會提供培訓等非學歷教育服務,提供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該教育輔助服務,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是否有優惠政策?
解析: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按照營改增的政策,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與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都屬于教育服務,列入生活服務稅目中。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提供教育輔助服務,應按提供教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同時,考慮到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的實際情況,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3%)×征收率3%。
稅收優惠: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并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注意事項:
1.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服務取得的符合免稅收入規定以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2. 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及其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征免政策歸納: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服務,取得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取得的收入,以及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取得不符合免稅收入規定的收入,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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