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7〕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有關要求,現就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事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明確如下:
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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