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飲企業銷售堂食,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2.餐飲企業銷售堂食時,同時銷售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餐飲企業即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例】在酒店吃飯時(不是外賣),點的酒水,就是按照餐飲服務開具的發票。
3.餐飲企業提供餐飲服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征收率3%繳納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人,按照稅率6%計算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后繳納增值稅。
(3)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可以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在餐飲行業推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有關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4.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1)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
(2)對于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后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分開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3)特別提醒有些餐飲企業有專門外賣窗口,外賣的是本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屬于餐飲服務;外賣別的企業生產的,本企業未進行后續加工的食品,按照該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5.酒店住宿的同時,免費提供餐飲服務(以早餐居多)、礦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為酒店的一種營銷模式,消費者統一支付對價,不列為視同銷售范圍,不需另外組價征收,按酒店按照提供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對于酒店明碼標價提供的餐飲服務、櫥窗內銷售物品、房間內餐飲迷你吧等,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兼營和混合銷售涉稅處理
(1)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2)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7.政策依據
(1)財稅(2016)36號文件;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3)財稅〔2016〕140號文件;
(4)財政部稅政司、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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