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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平-慈善捐贈的稅務與會計(上篇)


時間:2016-12-11 01:52:11

 2016-12-06 高金平   稅牛網
我國首部與慈善事業相關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5日迎來“以法興善、助力脫貧”為主題的首個“中華慈善日”。隨著慈善業的發展,相關稅收優惠、涉稅問題日益成為業內外關注焦點。本文結合《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現行慈善捐贈的相關稅法規定,闡述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等法律主體的稅務與會計處理,供大家實際工作中參考。

一、基本概念

(一)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需符合下列條件:

1.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4.有組織章程;

5.有必要的財產;

6.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慈善財產

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募集的財產;其他合法財產。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可進行投資,但投資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且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

(三)慈善募捐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且需要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本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四)慈善捐贈

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五)慈善服務

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無償服務以及其他非營利服務。


二、慈善捐贈相關主體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慈善組織

1.會計處理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取得的收入需分為限定性收入與非限定性收入。如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時間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則所確認的相關收入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為非限定性收入。相應的,如果資產或者資產的經濟利益(如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處置受到資源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設置的時間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則由此形成的凈資產即為限定性凈資產。

期末,需將限定性收入的實際發生額轉為限定性凈資產,將非限定性收入的實際發生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

慈善組織較常用的會計處理如下:

(1)取得捐贈收入

借: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存貨、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限定用途)

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未限定用途或是限制在確認收入的當期得以解除)

對于接受的附條件捐贈,如果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比如因無法滿足捐贈所附條件而必須將部分捐贈款退還給捐贈人時),按照需要償還的金額: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2)取得會費收入

借: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會費收入(一般為非限定性收入)

(3)提供服務收入

指慈善組織根據章程等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雜費收入、醫療費收入、培訓收入等。

借: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預收賬款

借:預收賬款

貸:提供服務收入(一般為非限定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根據規定,在預收環節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此分錄計入預收環節)

(4)銷售商品收入

指組織銷售商品(如出版物、藥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借: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業務活動成本

貸:存貨

(5)政府補助收入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政府補助收入

對于接受的附條件政府補助,如果慈善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比如因無法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而必須退還部分政府補助時),按照需要償還的金額: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6)對外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

投資收益

(7)籌資費用

核算慈善組織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為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舉辦募款活動費,準備、印刷和發放募款宣傳資料費以及其他與募款或者爭取捐贈有關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

借:籌資費用

貸:預提費用、銀行存款、長期借款

期末,需將“籌資費用”科目的余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

借:非限定性凈資產

貸:籌資費用

(8)受托代理資產

指慈善組織接受委托方委托從事受托代理業務而收到的資產。

①收到受托代理資產

借:受托代理資產

貸:受托代理負債

②轉贈或轉出受托代理資產

借:受托代理負債

貸:受托代理資產


2.稅務處理(1)企業所得稅

慈善組織取得的收入可以分為免稅收入與應稅收入,稅務處理如下:

第一,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①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②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④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⑤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⑥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⑦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相關規定的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明確了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②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④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⑤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⑥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⑦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⑧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⑨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該文件同時規定,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的具體范疇,財稅[2009]122號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①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②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④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此外,財稅[2008]160號、財稅[2009]124號文件規定,慈善機構在接受捐贈資產時,按以下原則確認資產價值:

①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②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公益性股權捐贈例外)。

第二,應稅收入

除上述文件明確列舉的免稅收入之外,慈善組織的其他收入(例如,銷售商品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等等)均需并入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成本費用扣除

民發[2016]189號文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與管理費用給限定了具體標準,參見下表:

主體

年度支出

管理費用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

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上年末凈資產高于6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

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

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上年末凈資產低于6000萬元高于8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

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

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上年末凈資產低于800萬元高于4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

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七

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上年末凈資產低于400萬元人民幣的

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

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

上年末凈資產高于1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

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

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上年末凈資產低于1000萬元高于5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

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七

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上年末凈資產低于500萬元高于1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

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

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上年末凈資產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業所得稅成本費用扣除時,并不考慮上表限定的年度支出與管理費用標準。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取得的免稅收入在進行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及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作為免稅收入事項填入申報表相關附表(匯繳時填報A107010表中第4行)及主表中。免稅收入與減免稅所得稅收優惠的填制方法有所不同。盡管財稅[2014]13號文件規定了在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時要求非營利組織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需分別核算,但在計算所得額時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等是完全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慈善組織,無論是否取得免稅資格認定,其收入費用均在申報表A10300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表中填列。

(2)增值稅

對于慈善組織,不論是取得免稅收入,還是應稅收入,只要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均要計算繳納增值稅。例如:慈善組織銷售商品需按銷售貨物的征免稅情況計算繳納增值稅;提供服務需視服務具體內容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是為公益事業無償提供服務,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規定不需要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買賣債券、股票、基金等取得的收入需按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3)票據問題

①取得捐贈收入

《慈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另外,依據財稅[2008]160號文件,捐贈方在向慈善組織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慈善組織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②銷售貨物、提供服務、轉讓金融商品、債權投資

慈善組織取得銷售貨物、提供服務、轉讓金融商品、債權投資(即取得貸款利息)等應繳納增值稅的收入,需開具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

③股權投資收入

因股權投資非增值稅應稅行為,故慈善組織取得的股權投資收入不需要開具發票,且不屬于接受捐贈收入,也不需要開具財政票據。

(4)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

根據財稅[2008]160號文件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②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③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上述兩項規定的條件;

④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于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財稅[2015]141號文件取消了社會組織報送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環節,改由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注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以公告形式發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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