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在銷售(營業)費用中據實列支;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傭金及手續費作為資本性支出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進行分期扣除;購買存貨可準確歸于特定存貨對象的,計入存貨采購成本,反之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發行權益性證券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行失敗,則相應的支出直接記入當期損益;企業發行債權性證券而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作為借款費用處理,屬于資本性質支出的,應予以資本化,反之則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以上是會計制度上對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會計處理規定,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還應根據稅法相關規定進行判斷。財稅〔2009〕29號文對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扣除比例進行了規定,并應同時具備至少包括五個方面的條件:企業實際發生的;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的;需要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單位或個人應該具有“中介服務”的經營范圍以及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單位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因此超過比例的,以及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方面條件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需進行納稅調整。
財稅〔2009〕29號文規定,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額后余額的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額10%計算限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年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除上述規定之外的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定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扣除限額,強調扣除標準僅限于企業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所簽訂單筆服務協議或合同確定的收入金額計算稅前扣除限額,而不是按企業當年的全部收入總額計算。
財稅〔2009〕29號文對手續費及傭金支付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財稅〔2009〕29號文杜絕了現金傭金,從某種程度上防止了企業避稅。所以企業支付手續費及傭金時一定要符合規定,否則真實發生的傭金與手續費支出也不能在稅前進行扣除。
根據民法規定,代理人和代表人只能根據授權人授權,在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或者代表工作,本身不能超出授權活動,因此不屬于中介性質,其所發生代理費不受此文件限制。“回扣”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屬于商業賄賂性質支出,自然不得在稅前扣除。“銷售折扣”“返利”屬于交易雙方也即銷售方給予購買方所達成的讓價讓利行為,是一種促銷激勵手段,與手續費及傭金不能等同,其所發生的折扣及讓利按照其他相關規定處理。“業務提成”一般是企業內部員工或銷售人員根據達成的業務量,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勞務報酬,一般會計核算直接計入“銷售費用”科目或工資薪酬范疇。“進場費”是商業企業憑借其渠道優勢而向供應商收取的一次性的“入門費”是一種商業活動行為,與銷售對方商品數量和金額及服務無關,支付方可憑合法有效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
財稅〔2009〕29號文強調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變通為進場費等費用處理,意在防范企業將存在稅前扣除限額的項目混為據實扣除的項目。
作者:張功生黃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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