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業熱點問題
1.建筑服務開始前收到的備料款收入是否征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建筑企業收到的備料款等屬于預收款項,應當在收到預收款的當月申報繳納增值稅。
2.拆遷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沒有進項發票,能否選擇簡易征收?
答:拆遷企業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服務屬于其他建筑服務業務,一般納稅人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服務符合老項目或清包工條件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3.總包方的《建筑施工許可證書》上的開工日期是5月1日前,但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上的開工日期是5月1日后,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務是否屬于老項目?
答:總包方的《建筑施工許可證書》是對整個項目的證明,包括分包出去的項目,因此,總包方的《建筑施工許可證書》是作為分包方判斷其分包項目是否屬于老項目的依據,如果總包方的《建筑施工許可證書》上的開工日期是5月1日前,分包方自然可以選擇簡易征收。
4.甲供材料能否計入建筑服務的銷售額?
答: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甲供材料不屬于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不計入建筑服務銷售額。
5.企業異地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的稅款有抵減時限嗎?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目前,政策上暫無規定抵減的時限。
二、房地產業熱點問題
1.房地產企業在5月1日前按銷售面積預征營業稅,但在5月1日后,以最終測繪面積多退少補。若有這種情況發生時,原有的處理是將原來開具的發票作廢,再重新開一張正確面積的發票,但5月1號后其不再征收營業稅,而原發票也是地稅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答:區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最終測繪面積大于原銷售面積,需要補繳稅款的,按最終測繪面積計算的房款收入開具藍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再按原發票收入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二種情形:最終測繪面積小于原銷售面積的,按最終測繪面積計算的房款收入開具藍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再按最終測繪面積計算的房款收入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2.營改增前已收預收款但未開票,營改增后應如何開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前已經預收款項但未開具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是不能開具專票。
3.房地產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征收,能否扣除土地價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
因此,房地產老項目如果選擇適用簡易征收,銷售額不能扣除土地價款。
三、金融業熱點問題
1.銀行辦理IC卡、U盾、補辦卡等業務收取的工本費收入,如何征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銀行辦理IC卡、U盾、補辦卡、托收憑證等業務收取的工本費收入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按金融服務征稅。
2.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于金融機構?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機構是指:(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2)信用合作社。(3)證券公司。(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5)保險公司。(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不屬于金融機構。
不適用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稅的政策: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送的資金往來業務;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熱點問題
1.個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萬元,平均每月1萬元,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二、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因此,個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萬元,平均每月1萬元,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2.物業公司代收的水費能否選擇簡易征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54號)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物業公司代收的水費可以選擇簡易征收,并按照3%繳稅。
3.賓館(酒店)提供住宿服務的同時向客戶免費提供餐飲服務,對提供的餐飲服務是否按視同銷售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答復意見,賓館(酒店)提供住宿服務的同時向客戶免費提供餐飲服務,是酒店的一種營銷模式,向客戶免費提供餐飲服務不做視同銷售處理。
4.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2年如何界定?是按照合同簽訂時間還是權屬變更時間?
答:從2016年5月1日起,個人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納增值稅,具體購買房屋的起算時間,是按照房屋產權證的時間或者契稅完稅證明上的時間,根據兩者“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5.會議服務中包含住宿、餐飲和場租等項目,能否統一按提供會議服務開具發票?
答:首先,會議場地出租及會場服務均屬于會議服務項目,可統一按照會議服務開具發票;其次,住宿、餐飲屬于兼營項目,應分項開具發票;此外,會議打包服務含會議用品采購的,應按貨物銷售來開票和征稅。
五、其他問題
1.納稅人購買貨物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復印件等書面證明文件嗎?
答:稅務總局發文明確,納稅人購買貨物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無需向銷售方提供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復印件等書面證明文件。
2.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如何驗證真偽?
答: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查驗真偽的途徑:1、第三方服務平臺;2、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個人代開發票是否可以代辦?
答:為方便納稅人,個人代開發票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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