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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卡、ETC卡、購物卡等卡業務的涉稅處理你有沒有卡???


時間:2016-08-28 20:21:37

加油卡、ETC卡、購物卡:這些卡的涉稅處理你有沒有卡???

一、加油卡
文件依據: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2002年4月2日) 
內容條款: 
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 
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解: 
甲公司向天朝石化A加油站購買加油卡5000元,購買時A加油站可向甲公司開具價稅合計50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如甲公司要求開具專用發票,只能在實際加油后(不一定在A加油站)根據加油回籠記錄,由A加油站向甲公司開具相應金額的專票。 
實際加油的加油站(如天朝石化B加油站)根據結算的油款向A加油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提示: 
單位購買的加油卡,應加強管理,根據實際加油的用途和取得專票情況進行抵扣。如購買加油卡后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或作為禮品饋贈他人,對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二、ETC卡
文件依據: 
《2016年7月8日上午9:30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總局網站開展一期以「20條服務新舉措全面助力營改增」為主題的在線訪談文字實錄》
[ 網友22400 ]  第一個問題:公司的車輛統一辦理了ETC卡充值,充值后取得的發票能否按照過路過橋費計算抵扣?  第二個問題:現在公司ETC卡充值后取得發票是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按照財稅2016年4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 林楓 ]
第一問:ETC充值卡充值時并未實際接受道路通行服務,其充值取得的發票,不能按照過路過橋費計算抵扣。
第二問:財稅[2016]47號文件中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政策中所指的可計算抵扣的通行費發票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所開具的發票(不含財政票據)。如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屬于上述發票,可按現行規定計算抵扣增值稅。 
 例解: 
乙公司ETC卡充值1000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總局答疑口徑,由于此時該公司尚未接受道路通行服務,此1000元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待實際接受道路服務后,取得財政票據以外的發票,乙公司可根據財稅[2016]86號文件的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
辦理ETC即為了通行便捷,按此規定,反而更麻煩!
 
三、超市或商場購物卡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內容條款: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例解: 
丙公司向價廉超市A店購買購物卡3000元,購買時A店可向丙公司開具價稅合計30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稅率為「不征稅」,A店此筆售卡業務不繳納增值稅。 
丙公司根據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入賬,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A店由于承擔售卡及結算功能向實際銷售貨物的單位(如價廉超市B店)收取的費用,筆者認為應按照經紀代理繳納增值稅。 
丙公司持卡向價廉超市B店購買低值易耗品2000元時,B店應就此筆銷售業務繳納增值稅,但不得向丙公司開具發票。 
B店根據實際結算的貨款向A店收取資金時,應向A店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向其開具專票。 
A店根據B店向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向丙公司售卡收入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四、綜合購物卡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內容條款: 
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稱「多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支付機構因發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解讀: 
多用途卡的售卡方一般為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獨立于服務或者貨物的實際銷售方,除此之外,其稅務處理規定與單用途卡相同。
 
五、評述 
加油卡和ETC卡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關聯度較高,選用預付卡的形式確實方便結算,有利于提高效率,因此稅法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形下(如加油卡實名制、車輛行駛證所有人名稱須與申請抵扣人一致、實際消耗或者接受服務后方可抵扣等),允許購卡人取得專用發票或者計算抵扣。 
以購物卡為代表的商業預付卡,很難做到公私分明,53號公告以禁止開具專票的方式,堵塞了抵扣漏洞,即,無論是單用途卡還是多用途卡,無論是購卡時還是實際購買貨物及服務時,相關各方均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在中秋佳節到來之際,53號公告的橫空出世,彰顯了全面從嚴治黨,我們永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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