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減免稅額計算方法:
1.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減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15%。
2.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至30萬元的,減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5%。
例1.甲公司屬于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0元。減免所得稅額=60000×15%=9000(元),填列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1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為9000元,以及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26行 “減免所得稅額”填列9000元。企業本期只需按減免后的金額:60000×25%-9000=6000(元),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A107040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
行次 |
項目 |
金額 |
1 |
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
9000 |
A1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行次 |
類別 |
項目 |
金額 |
23 |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
五、應納稅所得額(19-20-21-22) |
60000 |
24 |
應納稅額計算 |
稅率(25%) |
25% |
25 |
六、應納所得稅額(23×24) |
15000 |
|
26 |
減:減免所得稅額(填寫A107040) |
9000 |
|
27 |
減:抵免所得稅額(填寫A107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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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七、應納稅額(25-26-27) |
6000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規定,小微企業從2014年第三季度起采用新的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例2.乙公司是查賬征收企業,2013年度是小型微利企業,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5萬元,2014年第三季度預繳申報,《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為5萬元,之前累計預繳5000元,減免所得稅額=50000×5%=2500(元)。企業本期繳納所得稅額5000元(50000×25%-2500-5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
行次 |
項目 |
本期金額 |
累計金額 |
10 |
實際利潤(4 5-6-7-8-9) |
|
50000 |
11 |
稅率(25%) |
|
25% |
12 |
應納所得稅額 |
|
12500 |
13 |
減:減免所得稅額 |
|
2500 |
14 |
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
|
2500 |
15 |
減: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 |
--- |
5000 |
16 |
減: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 |
|
|
17 |
應補(退)所得稅額(12-13-15-16) |
--- |
5000 |
二、會計處理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例3.丁公司為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為:銷售收入25萬元,稅金及附加1萬元(不含增值稅),銷售成本12萬元,管理費用6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2萬元),銷售費用5萬元(其中:廣告宣傳費4萬元)。
在2014年稅務稽查中,稅務部門發現2013年一項非正常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經查證為該企業出售下腳料的業務,共計70200元,其成本已結轉損益。稅務機關責令其補交該項收入的應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假設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針對的是本年度的,不包括屬于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補以前年度的收入, 應相應調整對應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如不涉及補虧等事項,對當年度的申報不影響。相應的,稽查查補的收入也不作為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的基數。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為0.125萬元(25×0.5%),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為1.2萬元(2×60%),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為0.125萬元,招待費超支1.875萬元(2-0.12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為3.75萬元(25×15%),實際發生了4萬元,由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支金額可以無限期向后結轉扣除,2014年可以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3.75萬元,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累計結轉以后年度的扣除額為0.25萬元(4-3.75)。丁公司2014年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為3.124萬元(25-1-12-6-5+1.875+0.25),小于10萬元,減免所得稅額=3.124×15%=0.4686(萬元),丁公司2014年匯算清繳應繳企業所得稅額=3.124×25%-0.4686=0.3124(萬元)。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廣告費會計與稅法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可以在以后年度無限期轉回。2014年企業應將0.25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行遞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0.25×50%×20%) 250
貸:所得稅費用 250
1.計提2014年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 312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124
2.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 2874
貸:所得稅費 2874
3.2014年繳納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124
貸:銀行存款 3124
4.調整2013年查補收入:
借:其他應付款 702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70200÷(1+17%)×17%〕 10200
假設該企業2013年應稅所得額>10萬元但≤30萬元,減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5%。
5.調整2013年所得稅費用: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0000×20%) 12000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 12000
6.補繳2013年稅款: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10200
應交稅費——所得稅 12000
貸:銀行存款 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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