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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匯總


時間:2016-08-14 16:47:08

減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的特殊情況,或對某些應稅收入采取優惠照顧的措施,是為了體現國家對某些個人所得項目的支持和鼓勵。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規定包括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若干規定等。
一、免稅 
1、法定所得免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3、下列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轉讓房產所得。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離退休工薪所得。達到離、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20號)

4、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生活費用。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出差補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紅利所得。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20號)

5、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中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20號)

6、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20號)

7、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20號)

8、非工薪所得免稅。下列不屬于工薪性質的補貼、津貼或不屬于本人工薪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托兒補助費;
(3)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4)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9、境外支付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員支付并且不由該雇員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

10、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除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外,不論是由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支付的所得,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

11、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僅對由中國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中國境外企業和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

12、見義勇為獎免稅。對鄉鎮以上政府或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給見義勇為者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25號)

13、青苗補償費免稅。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

14、個人股本免稅。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

15、福利和體育彩票獎金免稅。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彩票和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7號

16、轉讓股票所得免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

17、國債利息和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

18、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

19、下崗職工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免稅。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經營所得和勞動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持下崗證明在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3號)

20、教育存款利息免稅。專項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80號)

21、股權式獎勵免稅。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出售現有住房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其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重新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所占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23、公積金和保險金免稅。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提取并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利息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帳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67號)

24、股權資產緩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

25、安置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26、補償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省級地稅局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

27、失業保險金免稅。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業保險費(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83號)
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宣布此文同時廢止。

28、隨軍家屬經營所得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29、無賠款優待收入免稅。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30、扣繳利息稅手續費免稅。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

31、科技創新獎勵免稅。對在教育部和香港凱旋基金會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中,學生個人取得的科技創新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征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6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征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2]1087號)

32、外籍個人探親費免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每年探親不超過2次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

33、個人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35、農村費改稅地區農業特產所得免稅。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后,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個人取得農業特產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57號)

 

36、高等學校教師獎金免稅。對教育部組織評選頒發的第一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每人2萬元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一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294號)

37、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38、奧運會獲獎收入免稅。對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

39、防治“非典”人員補助收入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擔“非典”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和疾病預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中參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有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臨時工作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01號)

40、預防“非典”物品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為防止“非典”擴散,對單位發放給個人的用于預防“非典”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可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1號)

41、出租車司機減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間,各省級政府可根據“非典”疫情對出租車汽車司機免征個人所得稅或降低征收定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在“非典”疫情期間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 (財稅[2003]113號)

42、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對退役士官和義務兵,從事稅收規定范圍的社會居民服務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役戰士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1號)

43、轉業干部自主擇業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印發《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1]國轉聯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44、“非典”期間個體戶經營蔬菜免稅。在“非典”期間,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經營蔬菜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實施辦法和執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據疫情發展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非典”期間對北京市經營蔬菜的個體工商戶免征有關稅收的通知》 (財稅[2003]112號)

45、第二屆“中華環境獎”獲獎者免稅。
為鼓勵更多的公眾投身環境保護事業,推動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稅的規定,對第二屆“中華環境獎”獲獎者和提名獎獲得者所得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二屆“中華環境獎”獲獎者的獎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4]145號)

46、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免稅。自2004年1月1日起,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0號〕第二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54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財稅字第020號通知第二條以及國稅發[1997]054號通知第五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

47、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免稅。為鼓勵全國廣大職工積極參加群眾性科技攻關、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活動,推動我國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免稅的規定,對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所得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獎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4]1204號)

48、第四屆孫平化日本學學術獎勵基金獲獎獎金免稅。為了促進中日友好關系發展,加深兩國人民之間的交流和理解,宋慶齡基金會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協會會長孫平化先生遺愿,專項設立了《基金》。個人獲得《基金》的獎金,屬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文化方面的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于個人獲得第四屆《基金》的獎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四屆孫平化日本學學術獎勵基金獲獎獎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4]917號)

49、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收入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科技方面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規定,對其頒發的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名單見附件)的獲獎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4]1389號)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2008]8號),此文件已經國稅發[2008]8號宣布失效或廢止。

50、曾憲梓載人航天基金獎獲獎者免稅。為進一步鼓勵和發展高科技人才隊伍,支持和促進我國載人航天事業的持續發展,增強綜合國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對曾憲梓載人航天基金獎獲獎者取得的獎金收入,視為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曾憲梓載人航天基金獎獲獎者取得的獎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5]116號)

51、城鎮房屋拆遷補償款免稅。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第045號)

52、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科學獎獲獎者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頒發的科學獎獲獎者的獎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09號)

53、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工效薪金所得免稅。關于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工效薪金所得稅征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條第七項的規定和稅法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定義,對符合“通知”規定條件、適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收入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性質的,應當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從本單位取得的科研酬金、課題津貼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5]142號)

54、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免稅。個人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開立教育儲蓄專戶,并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第148號)、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稅發[2005]第182號)

 

55、第三屆“中華環境獎”和“中華環境獎??綠色東方獎”獲獎者獎金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第三屆“中華環境獎”和“中華環境獎?綠色東方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詳見附件),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三屆“中華環境獎”和“中華環境獎??綠色東方獎”獲獎者獎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6]323號)

56、2005年度“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科學、教育等方面的獎金免稅的規定,對學生個人參與“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度“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9號)

57、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取得獎金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陳嘉庚科學獎2006年度獲獎者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見附件),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陳嘉庚科學獎業務主管、組織結構、評選辦法不變的情況下,以后年度的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的獎金收入,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6]561號)

58、按規定繳費比例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稅。對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59、個人實際領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免稅。對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60、第二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第二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二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7]118號)

61、按規定獲取購房差價收益免稅。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

62、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

63、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科學、教育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學生個人參與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375號)

64、亞洲開發銀行雇員或執行項目專家取得報酬免稅。對由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給我國公民或國民(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凡經亞洲開發銀行確認這些人員為亞洲開發銀行雇員或執行項目專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有關薪金和津貼等報酬,應依《協定》的約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93號)

65、符合條件儲蓄存款利息免稅。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2007年第502號)

66、第四屆“中華寶鋼環境獎”和“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獲獎者獎金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第四屆“中華寶鋼環境獎”和“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詳見附件),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四屆“中華寶鋼環境獎”和“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獲獎者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764號)

67、2007年度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2007年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詳見附件),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7年度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306號)

68、按規定取得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稅。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69、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免稅。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

70、第三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第三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三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3號)

71、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學生個人參與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389號)

72、第二屆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獎金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免稅的規定,為鼓勵全國廣大職工積極參加群眾性技術攻關、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等活動,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對第二屆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所得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二屆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8]536號)

73、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免稅所得。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

74、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免稅。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從2008年10月9日(含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70號)

75、第四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第四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四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9號)

76、第五屆中華寶鋼環境獎和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免稅。中華環境獎屬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第五屆中華寶鋼環境獎和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詳見附件),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五屆中華寶鋼環境獎和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69號)

 

二、減稅
1、下列項目,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級政府規定: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免。此項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2)災害減免。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減稅。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6條

2、稿酬所得減稅。稿酬所得按應納稅減征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

3、外籍人員存款減稅。凡2000年6月30日前,在開戶儲蓄機構辦理確認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身份的外籍個人,對其活期存款利息,按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征收利息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245號)

4、個人出租房屋減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房屋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125號)

5、個人出租房屋按綜合征收率計征。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房屋按綜合征收率計征的稅款,按照以下稅種及比重拆分入庫:營業稅30%(即征收率為1.5%),個人所得稅10%(即征收率為0.5%),房產稅60%(即征收率為3%);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積核定稅額進行計征的稅款,按照以下稅種及比重拆分入庫:營業稅30%,個人所得稅10%,房產稅60%。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稅發[2006]252號)
 
三、稅收抵免
1、境外所得稅抵免。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7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2、境外所得稅補扣。稅法第七條所說的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3條
 
四、免征額
1、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08年3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免征額。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8條

3、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免征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

4、特殊人員免征額。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5)遠洋運輸船員。(含國輪船員和外輪船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7條
 
五、虧損結轉
1、個體戶虧損結轉。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發生年度經營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
2、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虧損結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允許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中彌補。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投資者興辦2個或2個以上企業的,年度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
 
六、稅項扣除
1、法定稅前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第6條、《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國稅發[2000]91號)

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下列項目:
(1)成本、費用。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2)損失。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3)稅金。包括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準予稅前扣除。
(4)工資支出。個體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以及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扣除標準,由各省級地稅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除標準確定。個體戶業主和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工資及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5)借款利息支出。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6)開辦費。納稅人從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開辦費,允許從生產經營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額扣除。
(7)低值易耗品攤銷。納稅人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和標準,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
(8)稅控收款機支出。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支出,應在2~5年內分期扣除。具體期限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
(9)修理費。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標準和期限,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
(10)租賃費。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11)技術開發費。納稅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置費的購置,準予扣除。
(12)非常損失。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及毀損凈損失以及匯兌損失,準予在當期扣除。
(13)無法收回的賬款。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賬款,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14)業務招待費。個體戶按生產經營收入總額不超過5‰以內據實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年銷售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5‰;年銷售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及以上的,不超過3‰,準予據實扣除。
(15)攤位費和規費支出。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納稅人繳納的其他規費,其扣除項目和標準,由各省級地稅局規定。
(16)其他費用。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以及共用的固定資產,由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和數額,準予在稅前扣除。
(17)保險費。納稅人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其他保險費支出,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18)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總額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19)福利性費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20)個人費用扣除。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興辦2個及以上企業的,按規定準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21)無形資產攤銷。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無形資產,從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內分期均額扣除。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規定了使用年限的,按規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未規定使用年限或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43號)、《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

 

3、捐贈扣除。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年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4條

4、中介費扣除。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提供勞務等過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能夠提供有效、合法憑證的,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20號)

5、工薪費用扣除。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采取在雇傭單位一方支付的工資、薪金中減除費用的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6、上交工薪收入扣除。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駐華機構的中方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能夠提供證明實際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部分,準予扣除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7、轉讓債權扣除。個人轉讓債權,采用“加權平權法”確定其應予減除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以納稅人購進的同一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交納的經費總和,除以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數量之和,乘以納稅人賣出的該種類債券數量,再加上賣出的該種債券過程中交納的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8、租金收入扣除項目。對個人出租中國境內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內居住,均允許扣除下列項目后,就其余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1)稅法第6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費用。即租賃財產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2)國稅發[1994]89號第6條(一)項規定的稅金和各項支出。即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各種稅金和教育費附加;
(3)國稅發[1994]89號第6條(二)項規定的房屋修繕費用。即能夠提供由納稅人負擔出租該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準予扣除的金額,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延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出租中國境內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134號)

9、營銷費用扣除。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的每月收入,可按10%~15%扣除營銷費用。具體扣除比例由各省級地稅局在上述幅度內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3號)

10、老年服務捐贈扣除。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及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全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97號)

11、文化事業捐贈扣除。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

12、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按國家規定實行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地區,對納稅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9號)

13、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扣除。從2001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03號)

14、補償收入扣除。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57號)

15、折舊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在計算繳納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時,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按照購入固定資產的實際支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并準予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固定資產折舊費扣除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090號)

16、環保基金捐贈扣除。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762號)

17、法律援助基金捐贈扣除。對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722號)

18、衛生保健基金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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