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來了,好消息還真是不少!
稅務總局已經正式通知了:
劃重點:
一、統籌考慮疫情影響和“五一”假期安排,對于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5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延長至5月22日。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5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
近日,“多地推行2.5天假”的話題再次沖上熱搜,引起熱烈討論:
截至4月16日,已經有浙江、河北、江西等多省出臺措施,鼓勵推行每周2.5天假期。江蘇南京、甘肅隴南等多地也陸續發文鼓勵2.5天假期行列。
這不是第一次有地區提出鼓勵2.5天周末的概念。早在去年7月1日,江蘇省提出,為促進消費,政策支持部分有條件地區實施“2.5天小長假”(周五下午加雙休日)。
目前已有河北、江西、重慶、甘肅、遼寧、安徽、陜西、貴州、福建等10多個省份出臺了鼓勵2.5天休假的意見。
我國公民法定休假天數低于發達國家。2.5天小長假具有廣泛需求。消息一出,同學們有的興奮,有的在擔心落實程度,還有的迫不及待地圈起了自己所在地區,希望趕緊推廣……
不光上面滿足條件的免征三個月房租,很多地方3月份的時候,就已經出臺了免征房租的政策,從網上一搜,全是相關政策,大家可以留一下你們當地有沒有減免房租的政策支持。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現就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三、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免征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從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4月16日
文字看著太累?一圖看懂↓
自從疫情發生后,后臺粉絲留言最多的問題就是,免稅政策包不包括一般納稅人?有一般納稅人的稅收政策嗎?
今天開始一般納稅人終于可以轉小規模了。
政策內容重點看:
六、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二、免稅項目”第4欄“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和第5欄“免稅額”不需填寫。
八、本公告第一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一、轉小的2個條件: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二是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
二、其他涉稅提醒:
1、2020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也就是2020年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次數只有1次;
2、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4、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5、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6、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無行業限制,但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7、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三、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如何辦理?
小編已經給大家準備好了操作指南:
1、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第十條
2、離、退休人員生活補助、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的補貼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
3、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的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部分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4、差旅費補貼、誤餐補助
規定標準內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5、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6、工傷補貼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
7、生育津貼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
8、軍隊干部補貼、津貼等
一、屬于免稅項目或者不屬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有 8項,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即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費、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軍糧差價補貼。
二、對以下5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干部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
9、公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扣除部分的公務費用,不構成員工的個人所得,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一些列的政策減稅、減負,老百姓的生活越來越好了,還不知道政策的抓緊時間學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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