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了解稅收差異怎么辦?
“我們曾對各行業‘走出去’企業開展問卷調查,結果顯示99%的企業因為對稅收問題重視不夠,無法做到全面了解海外稅收風險,近80%的企業遇到稅務難題,主要是由于對投資國家的稅收制度不了解,導致不必要的稅收負擔。”北京市國稅局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這是因為一方面稅法比較復雜且變化較快,各國情況差異較大;另一方面企業內部是否具有較為完整的海外項目稅務管理制度及專業化的人才,都會影響到其對投資所在國稅法的了解。這就容易造成企業“盲走”,享受不到應有的權益。
其中,關于常設機構設置的稅收問題,不少企業都曾“碰一鼻子灰”。在越南投資項目的重慶五礦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接到越南稅務機關通知,除安裝服務部分征收所得稅和增值稅外,還需按設備價值的1%征收企業所得稅。原來,重慶五礦因設備安裝施工,在越南形成了常設機構,而常設機構的利潤需在越南繳稅。但事實上,只有設備安裝勞務部分是常設機構的利潤,設備銷售所得并不在其中,后者企業已在中國繳稅,越南沒有征稅權。在企業并不熟悉稅制的情況下,被越南稅務機關按設備價值的1%加征企業所得稅和罰款,共計18萬美元。后來,重慶市國稅局了解情況后,帶領企業認真研究越南稅法和中越稅收協定,并申請啟動兩國稅收協商,幫助企業充分運用稅收協定解決問題。
為幫助企業“走出去”,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的十項稅收措施,其中就包括分國別發布“一帶一路”國家稅收指南,介紹有關國家稅收政策;分期分批為我國“走出去”企業開展稅收協定專題培訓及問題解答等。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已公布了俄羅斯、印度、文萊、尼泊爾等9個國家國別投資稅收指南,并編撰摘要方便納稅人理解和參考,今后將擴大到95個國家。企業可以通過瀏覽稅務總局建立的“一帶一路”稅收服務網頁,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專席,咨詢“走出去”遇到的稅收問題。
如何避免稅收歧視或糾紛?
不少企業在“走出去”之前,在盡職調查時經常把稅收放在最后,但后續經營中發現,往往是這個排行“老末”的稅收問題反而成為
“老大難”,甚至影響到企業海外投資的成敗。
2006年,一家中國企業A海外并購一家企業B,但并不清楚B企業存在稅收問題。一直到2009年,東道國調查發現B企業遺留有稅收問題,需補繳20多億元稅收,當時B企業已經不存在,但其稅收問題需中國企業A來承擔。后來,中國稅務部門與東道國稅務部門經過長達2年的艱難談判,最終對方同意企業象征性地補繳1億元。“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就是,企業在并購過程中一定要考慮稅收問題。”北京市國稅局有關負責人說,該局已經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下,加強對“走出去”企業分類分級風險管理。
專家分析稱,企業“走出去”面臨的稅收風險問題,其中就包括對稅收協定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以及對常設機構認定、是否成立子公司的境外投資方式等。
以投資方式為例,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負上就有很大差別。如果設立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通常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同時享受更多稅收優惠,比如可參與抵免中國的企業所得稅。設立分公司,只有納稅義務而部分優惠不能享受,在與總公司統一核算時盈虧可以相互抵免,分公司將稅后利潤匯回總公司通常無需繳納所得稅。因此,建議企業在對外投資之前,根據需要選擇在海外設立的機構形式,從而降低整體稅負。
那么,一旦出現稅收歧視或是糾紛怎么辦?發生這種情況,企業應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力求通過雙邊磋商解決問題。“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國的稅收負擔,應當等同于該國居民企業,不應當受到歧視性待遇。如果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納稅的稅率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向我國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部門相互協商解決。”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如何有效降低稅收負擔?
稅收協定為避免重復征稅而設,被稱為企業“走出去”的護身符,這將有助于大大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
“我們在中亞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設立的亞灣公司,已收到當地稅務局函件,同意公司貸款利息按稅收協定享受免稅待遇,這將帶來近500萬美元的經濟利益。”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吳昕高興地說,在湖北省國稅局36天的努力下,這件稅收維權案終于塵埃落定。
原來,2012年12月份,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設的亞灣公司從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取得了為期7年的7800萬美元貸款,根據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稅法,2013年支付利息394萬美元,已按12%的稅率繳納所得稅47萬美元,同時還被催繳2014年的53萬美元。“華新公司通過向黃石市國稅局咨詢得知,按照兩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該項利息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吳昕說,但該國拒絕退還應該免征的稅款。后經過兩國稅務部門協商,最終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免稅,為企業節省了500萬美元所得稅。
“我國與大部分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都規定,對中央銀行或完全由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東道國免稅,部分協定還將由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擔保或保險的貸款也包括在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比如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利息免稅能夠大大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
同時專家提醒,企業需留意稅收饒讓的有關規定,居住國政府對跨境納稅人在非居住國得到減免的稅額視同已經繳納,不再按照本國規定的稅率予以補征。因此,建議企業按照政策規定,及時申報境外所得,享受稅收抵免。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司長廖體忠說,僅2015年新簽署的稅收協定、議定書和諒解備忘錄,就減輕了中國金融機構境外利息相關稅收負擔約96億元人民幣;與印度尼西亞、塔吉克斯坦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相互協商,為中國企業減輕稅收負擔約2.7億元人民幣。目前,國家稅務總局與包括“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內的113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雙邊稅收合作機制,稅收協定網絡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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