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財政廳
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
扣除試點行業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的規定,經研究,決定擴大我省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對我省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活性炭、香料、藥品、茶葉和皮革,并且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中包含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為試點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財稅〔2012〕38號所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的規定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加工上述貨物,也應當納入試點范圍。
二、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貨物的,原則上采用投入產出法。對于生產經營情況特殊,采用投入產出法難以核定進項稅額的,可采用成本法。
三、省國稅局將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會商省財政廳不定期以公告形式公布全省統一的扣除標準。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國稅局沒有公布統一的扣除標準前,對試點行業納稅人實行單獨核定的扣除標準,試點納稅人應當于2016年8月31日前或者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省國稅局審定。具體提供的資料和核定程序依據《試點辦法》第十三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第五條以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國稅機關應當對采用成本法的試點納稅人按年核定農產品耗用率,并按照《試點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2點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四、試點納稅人利用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其生產銷售的應稅副產品不再核定扣除進項稅額。對于生產銷售免稅副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第三條廢止。
五、試點納稅人應在2016年9月30日前對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如有留抵稅額的可作一次性沖減,仍有應納稅額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入庫;一次性繳納入庫有困難的,可在2016年11月30日前分期繳納入庫。主管國稅機關應對試點納稅人進項稅轉出情況進行統計和監控。
六、試點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第六條規定填報相關計算表,按第七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七、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事宜按照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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