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號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個人所得稅征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項目包括: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其他項目所得按法定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于以下納稅人:全省范圍內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從事股權投資、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除外),以及雖未取得經營證照,但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證、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持續生產經營的個人納稅人(以下均簡稱固定業戶)。
(三)實行核定征收的固定業戶應進行自然人登記。對按簡并征期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個人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承包承租經營者,其個人所得稅可實行按季申報。
二、關于臨時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對依法不需要或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照開票金額(不含稅)的1.5%預征率預征個人所得稅。
非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勞務所得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的法定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非生產、經營所得,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三)每年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納稅人憑完稅憑證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三、關于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二)施工企業承攬工程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按項目經營收入的1%預征個人所得稅:
1.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的;
2.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3.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扣繳納稅申報(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每年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納稅人應憑完稅憑證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四、關于住房轉讓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但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普通標準住房按轉讓收入1%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非普通標準住房按轉讓收入2%計算征收個人所得 稅。
(二)因無償受贈取得的房屋產權,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三)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取得的收入,以其扣除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條第(一)款。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涉及簡并征期的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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