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等稅收優惠的政策匯編
整理原創:譚任輝 稅牛網
目錄:
1、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6〕101號
2、有關負責人就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稅收政策答記者問
3、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5、關于做好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16〕496號
6、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35號
7、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6]902號
8、關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030號
9、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號
10、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條款失效]
國稅函[2009]461號
11、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116號
12、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13、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14、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116號 2015.10.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精神,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的四項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實施。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二、關于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相關問題——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就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三、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股東轉讓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6.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四、關于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3.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稱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6.本通知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2015-11-16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現就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股權獎勵
(一)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具體按以下方法確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場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取得股票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確定。
2.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二)計算股權獎勵應納稅額時,規定月份數按員工在企業的實際工作月份數確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月份數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二、關于轉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三、關于備案辦理
(一)獲得股權獎勵的企業技術人員、企業轉增股本涉及的股東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于發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辦理股權獎勵分期繳稅,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股權獎勵)》、相關技術人員參與技術活動的說明材料、企業股權獎勵計劃、能夠證明股權或股票價格的有關材料、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說明、最近一期企業財務報表等。
辦理轉增股本分期繳稅,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轉增股本)》、上年度及轉增股本當月企業財務報表、轉增股本有關情況說明等。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的原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形式審核后退還企業,復印件及其他有關資料稅務機關留存。
(二)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需要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
四、關于代扣代繳
(一)企業在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應將納稅人取得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情況單獨填列,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字樣。
(二)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的,企業應及時代扣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尚未繳清的個人所得稅,并于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2015.11.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現就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三、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所稱滿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同時,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實繳投資額計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五、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在符合條件的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附件1)。
七、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提交《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附件2)以及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同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報送的備案資料留存備查。
八、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2015年度符合優惠條件的企業,可統一在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相關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2015.11.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現就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二、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三、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該無形資產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應分攤期間費用(不含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按照當年銷售收入占比分攤的期間費用。
四、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其他相關問題,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實施之日起,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確認的技術轉讓收入,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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